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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33號 上 訴 人 昱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鎧揚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5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5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