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941號
原 告 翔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瑋玲
訴訟代理人 邱宏銘
被 告 歐浴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 -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以其所有之營業小客
車(引擎號碼:HR00000000B 號)向被告租借TDA -9121車
牌號碼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約定被告每月應支付原告行政
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0 元,
詎被告
迄至108 年6 月25
日止,計積欠行政管理費共計7,200 元未付,經原告以
存證
信函為限期履行之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
爰以本件
起訴狀
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聲明:被告應將車牌
號碼000 -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返
還原告,並給付
上開欠付款項7,200 元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
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