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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原   告 顏嘉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林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