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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58號 原   告 行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訓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 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 元,經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