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58號
原 告 行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倉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古訓銘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
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 元,經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