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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15號 原   告 臺灣精密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原在 訴訟代理人 陳盈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