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鍊岸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被 告 蔡秀玫即晁陞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經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
準用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因積欠原告成衣貨款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
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
以存款不足為由
退票。原告另
持有被告因給付成衣貨款所簽
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4 紙,亦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屢經原
告追索,均不獲置理。為此,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2,
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
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據其前於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108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則以下列
陳詞置辯,並聲明:⑴
原告之訴駁回。⑵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係被告之前與原告進行生意來往時
所交付,支票部分係
背書人廖先生以被告之名義簽發,因為
被告將支票提供其使用,廖先生之前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
,其從事生意需要用到支票,被告遂將支票交其使用。至於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確係被告所簽發。被告對於原告請求票款
乙節,並沒有意見。
四、本件事實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
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原告另
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亦屆期提示,未獲
付款,屢經原告追索,均不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
上開支票1 紙及本票4 紙為證,而被告亦已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
庭就原告之主張之事實
予以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不獲付款或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
,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或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
書人、發票人及支票、本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
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4 條及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
、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及本票4 紙,屆期為付款之提示
,竟未獲兌現,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
票款及其
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6 月6 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事件訴訟,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自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
上開職權發動,此應
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支票部分
┌────┬─────┬───────┬─────┬──────┐
│付款人 │支票號碼 │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 │ │ │(新臺幣) │ │
├────┼─────┼───────┼─────┼──────┤
│中國信託│CS0000000 │蔡秀玫即晁陞企│842,000元 │101年7月15日│
│商業銀行│ │業社 │ │ │
│重陽分行│ │ │ │ │
└────┴─────┴───────┴─────┴──────┘
本票部分
┌─┬────┬───┬─────┬──────┬───────┐
│編│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
│號│ │ │(新臺幣) │ │ │ │
├─┼────┼───┼─────┼──────┼───────┤
│1 │TH455863│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0月20日 │ │
│ │ │ │ │ │ │ │
├─┼────┼───┼─────┼──────┼───────┤ │
│2 │TH455864│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1月20日 │ │
│ │ │ │ │ │ │ │
├─┼────┼───┼─────┼──────┼───────┤
│3 │TH455865│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2月20日 │ │
│ │ │ │ │ │ │ │
├─┼────┼───┼─────┼──────┼───────┤
│4 │TH455866│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2年01月20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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