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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2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星榮 被   告 陳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條款第6 節第11 條存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 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