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2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星榮
被 告 陳星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條款第6 節第11
條存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
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