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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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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15號 原   告 世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洪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造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 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