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15號
原 告 世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錦洪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造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
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