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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3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3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吳昌遠 被   告 震宇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 六年度司執字第九三一○八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於新臺幣貳 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王清華每月得向被告 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 ...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王清華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8,411 元,及 其中138,150元自10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4.9 %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核發新北院清103司執明字第0 00000 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在案。原告取得系 爭債權憑證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王清華之薪 資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就王清華對被告公司之薪資報 酬等債權核發移轉薪資執行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命 被告應將王清華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分之1,移轉予 原告,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系爭移轉命令即為確 定,被告自應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將扣押金額按月交付原 告,被告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移轉命 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債權憑證、系爭移轉命令 及王清華107年度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3108號清償借款執行卷宗,核閱屬 實,而被告於106年8月21日收受扣薪命令,系爭移轉轉命令 則於106年9月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公司登記址所在之警察機 關,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 而,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內容,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