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3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吳昌遠
被 告 震宇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
六年度司執字第九三一○八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於新臺幣貳
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王清華每月得向被告
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
...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王清華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8,411 元,及
其中138,150元自10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4.9 %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核發新北院清103司執明字第0
00000 號
債權憑證(下稱
系爭債權憑證)在案。原告取得系
爭債權憑證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強制執行王清華之薪
資債權,
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就王清華對被告公司之薪資
報
酬等債權核發移轉薪資
執行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命
被告應將王清華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分之1,移轉予
原告,被告未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系爭移轉命令即為確
定,被告自應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將扣
押金額按月交付原
告,
詎被告
迭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移轉命
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債權憑證、系爭移轉命令
及王清華107年度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
取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3108號清償借款執行卷宗,核閱屬
實,而被告於106年8月21日收受扣薪命令,系爭移轉轉命令
則於106年9月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公司登記址所在之警察機
關,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
而,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內容,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