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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99號 原   告 平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黃依萍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永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 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車牌及 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費,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計算式 :行政管理費1,000元/月×契約存續期間36月),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