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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01號 原   告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澤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體表明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   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訴訟標   的及訴之聲明均不能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命原告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如數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