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03號
原 告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藝全企業社即李純華
倪文佐
李純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依
租賃契約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給付
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然依
兩造所簽訂之公司設立
租賃契約書第19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雙方同意
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份契約書影
本1 份在卷
足憑,足見兩造業已合意本件租賃契約衍生之訴
訟,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之管轄法院,是原告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