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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03號 原   告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藝全企業社即李純華       倪文佐       李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給付 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依兩造所簽訂之公司設立 租賃契約書第19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雙方同意 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份契約書影 本1 份在卷足憑,足見兩造業已合意本件租賃契約衍生之訴 訟,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之管轄法院,是原告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