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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1號 原   告 林家弘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滎工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65,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原告於支付 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