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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06號 原   告 林子琴 訴訟代理人 陳政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秀芬、歐尼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歐尼國際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 二、被告龔秀芬最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