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
原 告 翰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堅
蔡尚樺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文瑜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3月間,
分筆向原告採購產品編號PCB370100、PCB5604UA0R007、PCB
0000UAR004等多項印刷電路板,合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7,675元。經原告多次催告給付貨款,被告
迄今尚有24
7,645元之貨款尚未給付。為此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
起
本件訴訟,求為判決,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事實。
業據其
提出採購單、採購統計表、清償統計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
7,6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