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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6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 原   告 翰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堅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文瑜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3月間, 分筆向原告採購產品編號PCB370100、PCB5604UA0R007、PCB 0000UAR004等多項印刷電路板,合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7,675元。經原告多次催告給付貨款,被告今尚有24 7,645元之貨款尚未給付。為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採購單、採購統計表、清償統計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 7,6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