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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蔣德宏 參 加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張涵瑜       黃良俊 被   告 林謚竣(原名:林茂盛)       林王秀鑾       林雪鳳 兼 上 3人 訴訟代理人 林茂雄 被   告 林春旭       林春鈴       林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林雪美未 受合法通知,且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11月23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主張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皆為無償行為之相關 事證。 ㈡、陳報系爭遺產中由被告林茂雄繼承之環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下稱系爭投資);由林王秀 鑾繼承之彰化銀行存款14萬 9,425元(下稱系爭彰化銀行存 款);由被告林雪美繼承之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存款27萬 7,212元(下稱系爭第一銀行存款)及板信商業銀行存款6,4 20元、1萬7,075元(下稱系爭板信商銀存款)(見本院卷第 351頁)自106年12月11日後之處分情形。 四、被告應於109年11月23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 ㈠、就原告109年10月8日民事訴之追加狀、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本院卷第343至357頁),有何意見? ㈡、陳報系爭遺產中由被告林茂雄繼承之系爭投資200萬元;由 林王秀鑾繼承之系爭彰銀存款14萬9,425元;由被告林雪美 繼承之系爭第一銀行存款27萬7,212元及系爭板信商銀存款 6,420元、1萬7,075元(見本院卷第351頁)自106年12月11 日後之處分情形。 ㈢、陳報被告林雪鳳、被告林謚竣未繼承任何遺產之原因。 ㈣、陳報被告林謚竣對被繼承人林守負有債務或因營業而受有財 產贈與之相關事證。 ㈤、陳報被告林雪鳳、被告林雪美、被告林謚竣、被告林茂雄、 被告林春旭及被告林春鈴自106年12月11日迄今對被告林王 秀鑾之扶養情形。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