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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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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6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 原   告 三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告 陳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與原告簽立新北 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以其所有營業小 客車乙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言明被告每月應支 付靠行費用、保險費、違約等費用。詎被告於使用本公司牌 照後,即未曾準時依約返回車行繳費,積欠費用共計3萬餘 元,且拒接電話,另被告使用之前述車輛應於108年4月車輛 定檢,被告卻違法未驗。故今以起訴繕本送達,作為催告並 終止契約。並聲明: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 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二、被告則以:我有困難曾向原告請求讓我分期付利息,但原告 不願意,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存證信函、行照、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亦不 否認,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 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被告抗辯有困難請求原告讓我分期付利息等語,惟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並未請求積欠3萬餘元部分,是被告之抗辯 於本件即無實益,併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 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