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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34號 上 訴 人 方譽蓁 法定代理人 陳月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祿易通電信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