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34號
上 訴 人 方譽蓁
法定
代理人 陳月嫻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祿易通電信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