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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34號 上 訴 人 方譽蓁 法定代理人 陳月嫻 訴訟代理人 方紫筠 被 上訴人 祿易通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譽城 訴訟代理人 李麗雲       張雅琪       連一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 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九年 三月三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