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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848號 原   告 武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哥交通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福哥交通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居 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福哥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