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28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85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   告 張靖汶 被   告 張啟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爰被告前向大鑫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鑫車業)訂購 機車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台幣(下 同)63,996元;茲因大鑫車業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 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證一所示之分期付 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是以,上揭被告與大鑫車業間之分 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隨即讓售予以原告 ,於此合先敘明。 (二)本案被告分期付款期數約定自民國107年7月1日至108年6 月1日,計12期,每期繳款金額為5,333元,惟被告僅繳付 5期即未再繳付,依雙方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顯已違約, 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照約定書第10 條約定,被告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曰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該筆帳款幾經原告通知聯絡 ,被告亦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據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 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復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