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60號
原 告 鑫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靜芬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宇
被 告 雅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資
訴訟代理人 王智琦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被告雅締國際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段000號10樓,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民事委任
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
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