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43號
上 訴 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吉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由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267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