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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43號 上 訴 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由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26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