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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04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3047號 原   告 天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被   告 蔡富成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3047號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01月10日向原告承攬 國瑞廠牌2012年份引擎號碼2ARH081189號,車號000-0000營 小客車營業使用,雙方約定應遵守政府法定規章,按期繳納 各項稅費,簽訂契約書壹份為憑,該車應於民國108年07月 26曰車輛年度定期檢驗,經多次通知均置之不理,新北市交 通局已於108年08月27日發文北監檢字第409K60680號小營客 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應將該車牌 兩面,行照壹枚送交監理所到案吊扣,但被告仍違法繼續營 業該車,按規定應繳納之各項稅金費用,如牌照稅、燃料稅 、保險費、服務費及交通違規罰款等均拒不繳納,至108年 10月合計欠新台幣(下同)12000元,均由原告代為墊付, 原告不得已依照合約書上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通知被告自 108年10月15日終止雙方間之契約關係,寄發二次存證信函 000000號及000347號本案原告所寄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經 郵局投遞,被告未收,請準予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成終止 契約之意思表示等情,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汽車牌照登 記書、契約書、監理所未驗車罰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之行車執 照一枚及車牌兩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