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士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