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96號
原 告 宏聯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德駿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揚喬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
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5311 號),
嗣被告於
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起
訴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251,16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2,7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2,26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