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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96號 原   告 宏聯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德駿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喬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5311 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 訴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251,16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2,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