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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85號 上 訴 人 楊姍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珮思國際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貳 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