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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272號 原   告 翔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鄭崇文律師即賴克強之 遺產管理人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