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林家弘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滎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
迄
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
欠缺訴訟要件,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