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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林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滎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 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 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