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沈若君
被 告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黃燦玉
被 告 孫翠芸
張珪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七)3 、第5 行關於「核
減為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核減為100,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