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沈若君 被   告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被   告 孫翠芸       張珪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七)3 、第5 行關於「核 減為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核減為1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