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99號 原   告 張品鳳即清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鋼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6,000元      ,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