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皓天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
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