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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