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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45號 原   告 金扶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縈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和合興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