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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59號 原   告 逸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杰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