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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6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612號 原   告 平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黃依萍 被   告 黃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之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將被告所有小 客車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靠行營業,領用原告所有車牌號碼 000-00車牌0 面、行車執照1 枚,並簽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 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惟被告於10 7 年8 月起未依約按期繳納行費,另違規罰款等亦由原告付 墊,且無故失聯迄今無法依規定驗車,以致逾期使原告損失 重大,原告於108 年1 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惟被告仍 置之不理,故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9條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被 告返還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 語,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 書、存證信函、行車執照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系爭合約約定,請求被告被返還車牌號 碼000-00號車牌0 面、行車執照1 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