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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42號 原   告 陳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振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賴立娟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   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賴立娟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