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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36號 原   告 陳黃美齡 被   告 千順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順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償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