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36號
原 告 陳黃美齡
被 告 千順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欽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順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償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