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799號
原 告 京長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治
被 告 臺灣精密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9 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7 年2 月起至同年6
月止,陸續向原告購買不銹鋼陰井等貨品,貨款總金額新台
幣(下同)506,111 元。原告業將所有貨品送交被告收受,
依理被告即應給付原告所有貨款。豈知被告僅給付17,946元
,餘款488,165 元則未給付。經原告催告後,被告僅再給付
69,692元,餘款418,473 元則至今仍未給付。原告雖再請求
被告給付餘款,然被告卻是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
兩造間
買
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
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單及應收款明細表6 紙、
存證信
函乙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卷
內事證,自
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 年2 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