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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8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819號 原   告 陳冠維 被   告 普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為永慶不動產三峽北大加盟店,原 告就桃園市○○路○○○ ○○ 號8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 民國107 年8 月3 日委託被告公司之業務員謝誠代為找尋房 客,謝誠為原告找到房客後,即以必須簽立授權書代表正 式委託永慶不動產處理承租事宜為由要原告簽立授權書,經 原告簽立授權書予謝誠後,謝誠即代原告與訴外人呂瑞宗簽 立租賃契約,並向呂瑞宗收取一年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每月租金25,000元),僅交付四個月之租金予原告 ,因原告未再收到租金,且無法聯繫謝誠,經與呂瑞宗聯 絡後,始知謝誠已收取了一年之租金,並將其餘八個月租金 20萬元侵占入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 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 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8 8 絛第1 項定有明文。謝誠為被告公司之業務員,於執行職 務時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被告公司自應與謝誠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抗辯:原告所指出租系爭房屋一事,被告公司查無此租 賃案件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謝誠為永慶不動產三峽北大 加盟店業務員之名片、line對話記錄截圖、房屋租賃契約書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空言否認並無可採,是原告主張,應 信實。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5 月7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