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819號
原 告 陳冠維
被 告 普泰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文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為永慶不動產三峽北大加盟店,原
告就桃園市○○路○○○ ○○ 號8 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於
民國107 年8 月3 日委託被告公司之業務員謝誠代為找尋房
客,
詎謝誠為原告找到房客後,即以必須簽立授權書代表正
式委託永慶不動產處理承租事宜為由要原告簽立授權書,經
原告簽立授權書予謝誠後,謝誠即代原告與訴外人呂瑞宗簽
立
租賃契約,並向呂瑞宗收取一年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每月租金25,000元),
惟僅交付四個月之租金予原告
,
嗣因原告未再收到租金,且無法聯繫謝誠,經與呂瑞宗聯
絡後,始知謝誠已收取了一年之租金,並將其餘八個月租金
20萬元
侵占入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
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
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8
8 絛第1 項定有明文。謝誠為被告公司之業務員,於執行職
務時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被告公司自應與謝誠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
爰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
抗辯:原告所指出租系爭房屋一事,被告公司查無此租
賃案件等語,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謝誠為永慶不動產三峽北大
加盟店業務員之名片、line對話
記錄截圖、房屋租賃契約書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
空言否認,
並無可採,是原告主張,應
堪信實。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 年5 月7 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