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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普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崇 右聲請人因與原告陳冠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供擔保 免予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3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為恐假執行後難以回復,請准 予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免予假執行等語,經查,被告之本件聲 請係在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81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被 告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55 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為聲請,附 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