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普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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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徐文崇
右
聲請人因與原告陳冠維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供
擔保
免予
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3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為恐假執行後難以回復,請准
予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免予假執行等語,
經查,被告之
本件聲
請係在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81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被
告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55 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為聲請,
附
此敘明。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