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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95號 原   告 永佳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燦榮 被   告 陳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賢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