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調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瑄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上智 相 對 人 陳米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 立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 21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上開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1 件在卷 可稽,足認兩造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