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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調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旋轉牧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天灝 相 對 人 虞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旋轉牧馬有限公司攝影器材出租合約書第14條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