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卓利彥 相 對 人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停止執行 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 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 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 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 難回復原狀,為此請裁定鈞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77921 號強 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77291 號執行異議事件 判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之本案訴訟,係主張其未收到本 院107 年度板簡字第2458號判決,承租人有二位,另一位劉 沂凌並未提告訴,相對人並未解除租賃契約,房屋多處損害 相對人尚未修復賠償等情,而聲明請求確認關於本院107 年 度板簡字第2458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之債務即相對人之債權 不存在,此經本院調閱108 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訴訟, 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或 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 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訴訟。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無從准許,自應 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