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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卓利彥 相 對 人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 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 7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而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是聲請人之 聲請,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