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卓利彥
相 對 人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佩妤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提起
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
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
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
7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而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云云。
三、
經查,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在案,是聲請人之
聲請,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