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長揚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其長
訴訟代理人 楊俊傑
相 對 人 陳王綉緞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107年度簡上字第268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陳王綉緞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