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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長揚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其長 訴訟代理人 楊俊傑 相 對 人 陳王綉緞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107年度簡上字第268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陳王綉緞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