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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調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調字第50號 原   告 林彩月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協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春 被   告 廖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協 助營造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被告廖順德 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里區○○路 ○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 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