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357號
聲 請 人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啟元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
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設在高雄市新興區,有民
事聲請調解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可
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