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代 理 人 周宏霖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王阿明等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 1,000元,該通知已於109年6月12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