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顏智美
代 理 人 周宏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阿明等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
1,000元,該通知已於109年6月12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