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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2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鄭景茂 聲 請 人 許美玲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胡文英律師 相 對 人 程金秋 相 對 人 國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 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程金秋、國暉工程有限公司之住所地、主營 業所所在地設在桃園市大溪區,有民事聲請調解狀、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個人戶籍查詢表在卷可 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