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鄭景茂
聲 請 人 許美玲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胡文英
律師
相 對 人 程金秋
相 對 人 國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瑱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
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程金秋、國暉工程有限公司之
住所地、主營
業所所在地設在桃園市大溪區,有民事聲請調解狀、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個人戶籍查詢表在卷
可
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